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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发展明朝养济院制度 户部来执行监督

2014-01-18 06:03:45 来源: 中国网 作者:
摘要:核心提示:慈善活动是捐助者的自愿行为,取得其信任尤其重要。为取信于人,慈善机构需将收支账目张榜公布。以后则逐渐发展为刊刻征信录,其内容多为财务收支状况,详细列出捐款人的姓名、捐款数额和各项公费支出细目,表示经办人涓滴归公,以昭众信。当时征信

核心提示:慈善活动是捐助者的自愿行为,取得其信任尤其重要。为取信于人,慈善机构需将收支账目张榜公布。以后则逐渐发展为刊刻征信录,其内容多为财务收支状况,详细列出捐款人的姓名、捐款数额和各项公费支出细目,表示经办人涓滴归公,以昭众信。当时征信录对财务收支状况的记载比较简单,但财务公开无疑是慈善管理进步的标志。

本文摘自:中国网,作者:刘宗志

清代慈善活动比较发达,涉及慈幼、养老、济困、救残、助学、助葬等方面。当时慈善机构大体可分两类:一类完全由政府开办,如养济院;另一类由民间力量主导,包括育婴堂、普济堂等。在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其监督机制颇具特色。

将养济院的慈善活动纳入政府的监察体系

随着对全国统治的确立,清政府逐步恢复和发展了明朝的养济院制度,在各州县设立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州县地方官对养济院负全面责任,从接收孤贫、发放口粮到日常事务,均由其管理。日常口粮是养济院最主要的开支,经费全部由政府拨付。因此,养济院的慈善活动被完全纳入政府的监察体系。

对养济院救济活动的监督,由州县官的上级府、道、督抚以及户部来执行。《大清会典》规定,州县地方官需要将养济院的实在人数按顺序编号,“开列花名、辨明年貌、委系何项残疾孤苦之民,并注明原住籍贯,出具印结”,由知府转送上司稽察,有关裁革、病故、顶补、新收等事项,也要随时申明。每到年终,还要将发放给孤贫的口粮、布匹等造册登记。道员、知府每年遇查勘公事之时,即带原送册籍,赴养济院点验。如房屋完整、孤贫在院、并无冒滥,出具印结,年底造四柱册(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申报总督、巡抚,加印后送交户部。另外,还有专职监察人员——御史对养济院的救助活动进行监督。

如果管理不到位,则要加以降职、革职等惩戒。上级官员如果包庇,同样要加以惩处。但从乾隆中期愈演愈烈的吏治腐败直接影响到养济院的监管,相关规定也就成为一纸空文。

慈善机构需将收支账目张榜公布,这种财务公开无疑是慈善管理进步的标志

清中期以后,财政日趋匮乏,政府已很难再为慈善活动支出足额经费。慈善机构的重心逐渐由政府向民间转移。

在民间慈善机构初创时期,主要实行管理和监督合一的轮值制,由数人分月轮值,彼此互相监督。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善堂规模的扩大,多数慈善机构改行董事负责制。其管理者分为决策监督者和执行者两部分,前者负责决定机构的重大事项,监督慈善活动的开展,一般不领薪水;而执行者则常住在堂,支领薪水。

慈善活动是捐助者的自愿行为,取得其信任尤其重要。为取信于人,慈善机构需将收支账目张榜公布。以后则逐渐发展为刊刻征信录,其内容多为财务收支状况,详细列出捐款人的姓名、捐款数额和各项公费支出细目,表示经办人涓滴归公,以昭众信。当时征信录对财务收支状况的记载比较简单,但财务公开无疑是慈善管理进步的标志。

清代民办慈善机构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政府的监督。除了主动将征信录送交官府“核阅”外,由于一些善堂接受了官府的财物支持,政府要求“其动用官发生息银及存公银者,均每岁报部覆销”。另外,晚清报刊兴起,形成舆论,也具有监督慈善活动的职能。

按照血缘关系成立的义庄,其监督机制带有农业社会的特点

清代中国仍然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按照血缘关系成立的义庄,其监督机制即带有农业社会的特点。义庄是清代宗族内的主要慈善设施,以赡养贫困族人为宗旨,拥有义田、庄屋等,多由族中富人捐出。组织机构一般以庄正为首,下设庄副一二人来经理庄务。建庄者及其后裔有权对管理者进行约束与监督。此外,宗族内所有人均有监督之权。义庄对其款项出入有详细账册。为避免纠纷,宗族中人均不得与义庄发生经济往来。

总体看,清代对民办慈善机构的监督最有特色,带有较强的近代色彩。其监督覆盖了筹款、经费管理、实施救助等各个环节。通过监督,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取得信任,这使民间慈善活动在晚清获得了较快发展。但其不足之处也很明显,一方面,政府的介入使其容易受到当时吏治腐败的影响;另一方面,受物质条件制约,财务监督尚不是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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