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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年刘少奇如何处理“打倒刘少奇”标语案?

2014-02-28 12:38:31 来源: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作者:
摘要:刘少奇是新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任委员长和第二任国家主席。他倡导民主,尊重法制,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刘少奇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亲自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为司法机关严格执法,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树立了典

  刘少奇是新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任委员长和第二任国家主席。他倡导民主,尊重法制,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刘少奇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亲自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为司法机关严格执法,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树立了典范。

  强调保障公民权利,不准随便捕人

  1954年12月20日,刘少奇主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了逮捕拘留的程序。两个月后,刘少奇从山西省政府公安厅的报告中,了解到有的县在执行拘捕条例时发生混乱现象。他为此写信给董必武、彭真:“为贯彻逮捕拘留条例,党内应发一指示,对县区乡随便拘人问题,应拟定一些办法,望召集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志商酌,拟一指示交中央审核。”1956年7月,他在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的汇报时说,三大改造完成,革命形势起了根本变化,我们的方针应该有所改变,不必再捕那样多的人了,杀人更要少。检察机关应该注意提高工作质量,特别是要检查有没有捕错、判错的,如果有就要纠正。1957年4月,刘少奇在河北视察工作,有人向他汇报:有个县的领导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一个人,县检察长认为不应该逮捕而没有同意。刘少奇说,这样的检察长算好检察长,还是坏检察长呢,我看这是好检察长。你叫他捕人,他不提意见,要这样的检察长干什么?

  刘少奇在党的八大报告中指出,为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利益,必须使全国每一个人都明了并且确信,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他的公民权利就是有保障的,他就不会受到任何机关和任何人的侵犯,如果有人非法地侵犯他,国家就必然出来加以干涉。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而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贯彻执行法制方面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从50年代中期起,刘少奇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他在主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司法问题也要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后来,在“左”的思想支配下,有的地方把行政拘留、集训、劳动教养变成和逮捕一样,甚至有的党政负责人随便批准捕人。针对这种情况,刘少奇严肃指出,这种破坏法制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他说,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该干涉他们判案子。检察院应该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不管任何机关任何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以后下面公检法机关“向上面写报告要直接报,不要经过党委批准,经过党委批准是错误的。要有对立面,唱对台戏,三机关互相制约也是对立面,也是唱对台戏。什么事情一个渠道是不行的,老百姓都能反映情况嘛”。在当时情况下,刘少奇在法制建设上提出这样一些主张,是十分难能可贵的,表现了一个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卓识和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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