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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在建违建可强拆 拒拆纳入个人信用

2014-07-28 14:03:39 来源:  作者:
摘要: 对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依法强制拆除正在搭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 担,并处以罚款;拒不

对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依法强制拆除正在搭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 担,并处以罚款;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将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今天,上海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 见》)。

上海市建设管理委主任汤志平表示,自2009年8月至今,已累计拆除违法建筑2100万平方米,但从全市来看,违法建筑的蔓延势头仍没有得到根本性的遏 制。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市建设管理委会同相关部门反复研究,最终形成了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于近日正式印发执行。

依法立即制止正在搭建的违法建设行为

快速查处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确保“新账不欠”,是遏制违法建筑蔓延势头的关键。

据此,《实施意见》明确,对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 有关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措施。同时明确,对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包括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停车场、消防通道等场 所)搭建的违法建筑视作障碍物,可由拆违实施部门立即代为拆除。此外,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快速拆除的执法程序和文书,印发全市拆违实施部 门执行,保证全市执法行为的规范统一。

强拆费用由违法搭建者承担 拒不拆除纳入个人信用

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一直以来困扰着违法建筑治理的执法实践。必须强化对违法建设当事人的严肃查处和综合制约,把“查违”和“查人”有效结合起来,各方面已经对此形成高度共识。

《实施意见》相应作了制度规定:增加违法成本,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而由拆违实施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并处以罚款。 除对业主罚款外,对设计、施工单位等其他违法建设当事人也强调了处罚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

意见还明确,对违法建筑涉及占用耕地的,由规土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拒不缴纳强制拆除施工费用或者拒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加强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联合征信部门对限期责令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对搭建违法建筑的个人和单位,在各类先进评比和表彰中实施一票否决。

违法建筑治理纳入消防监管 违建禁止用于生产经营

《实施意见》明确,将违法建筑治理纳入消防监管重要内容。拆违实施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消防机关并会同公安消防机关开展联合执法。

特别强调,对占用消防车通道且拒不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使用彩钢板搭建且耐火等级低等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要坚决予以查处。同时明确,对拆改公房等存在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由公安机关查处。

搭建违法建筑用于生产经营,牟取不当得利,是违法当事人主要的内在驱动因素之一。对此,《实施意见》也明确了相应的制约措施和手段,规定对利用违法建筑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拆违实施部门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食药监部门不予办理生 产、流通、餐饮等相关许可;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安或人保部门对租住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不予办理居住证、临时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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