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7日电 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17日宣判后,北京朝阳法院举办了新闻通报会,就该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通报。
【事实认定问题】
1、关于如何认定涉案微博信息系秦志晖发布的问题
关于涉案微博信息是否为秦志晖发布,系基于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秦志晖对涉案微博的辨认、相关账户发布的其他微博内容以及秦志晖本人的供述,根据证据之间形成的证据链综合予以认定的。其中,账户注册的IP地址、发布微博的IP地址以及微博账户的UID号是认定相关事实的关键证据。
例如:在涉及罗援的信息中,“东土秦火火”账户注册的IP地址与发布涉案微博内容的IP地址相同,且归属于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同时期,秦志晖恰在该公司工作;在涉及杨澜的信息中,“淮上秦火火”发布微博的IP地址归属于北京华迅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位于北京的总公司,而同时期秦志晖也恰在该公司工作,且根据该公司出具的证明和相关证人证言,秦志晖每两周代表沈阳分公司社区部到北京开会;在涉及张海迪的信息中,“炎黄秦火火”注册的IP地址归属地位于湖南衡阳,也就是秦志晖的老家,同时,我们查明了在该账户注册前后的几日内,秦志晖分别实名购买了北京到衡阳以及衡阳到北京的火车票。
关于微博账户的确定问题,UID号是识别微博的唯一依据。例如,在涉及铁道部的相关信息中,存在所谓的“两个”账户,账户昵称分别为“中国秦火火_f92”和“中国秦火火”,而经查,这“两个”账户的UID号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的“两个”账户,实际只是一个账户。
2、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中一起事实是昵称为“3662708323_307”的账户发布的,不是“江淮秦火火”发布的,并指出“江淮秦火火”的UID号码与“3662708323_307”的UID号码不一致的问题
在该起事实中,公诉人、辩护人分别涉及到“三个账户”,分别为昵称“江淮秦火火”UID号3662708323的新浪微博账户、昵称“3662708323_307” UID号3662708323的新浪微博账户、昵称“江淮秦火火”UID号3255971035的新浪微博账户。
由于微博账户昵称随时可以修改,但是账户的UID号则具有唯一性,故对于上述账户的识别和认定,必须依据UID号。基于此,我们认定上述第一个昵称为“江淮秦火火”账户与第二个昵称为“3662708323_307”的账户系同一用户,而第三个微博账户尽管昵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江淮秦火火”账户相同,但并非同一账户,相关内容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最终,我院认定发布涉案微博的是UID号为3662708323的“3662708323_307”账户(昵称又曾为“江淮秦火火”)。同时,通过发布涉案微博的IP地址查询,能够确定相关微博是秦志晖发布的。
3、关于如何认定秦志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问题
关于罗援的信息,秦志晖将罗援的大哥任职的公司由西门公司改为西门子公司,并无端质疑罗援及其家人搞“利益交换关系”,系无中生有,属于捏造、编造;关于杨澜的信息,相关虚假信息虽曾在网络上流传,但已经杨澜及青基会澄清,在此情况下,秦志晖仍然增添内容在网络上予以散布,构成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散布;关于张海迪的信息,秦志晖看到张海迪有一篇在德国小住的文章,就说张海迪有德国国籍,属于捏造,且其在新浪公司已经判定其发布的信息为不实信息,张海迪亦发布微博澄清的情况下,再次发布相关信息,属于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散布。
秦志晖作为网络从业人员,对所发信息的真实性不仅没有尽到基本的核实义务,反而一贯捏造、编造虚假事实,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涉案信息的虚假性,秦志晖客观上亦实施了捏造、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4、关于涉及原铁道部的微博信息是否为秦志晖编造的问题
关于原铁道部的信息,秦志晖在原铁道部已经发布赔偿标准的情况下,将赔偿为2000万欧元的网上不实信息改为3000万欧元,自行编造加工而成并以原创形式发布,秦志晖关于其编造该信息的供述稳定,且有在案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认定其编造虚假信息的事实。
5、关于涉及原铁道部的信息如何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7 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为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全民关注,秦志晖编造涉原铁道部虚假信息的时间是2011年8月20日,时值7 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处理的关键期,秦志晖在此期间,编造政府机关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该虚假信息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的混乱,也在现实社会引发不明真相群众的不满,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善后工作,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秦志晖的该起行为足以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