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今日上午,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秦志晖诽谤罪2年,寻衅滋事罪1年半,决定合并执行3年。秦志晖表示不会上诉。
此前,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被侵权系自诉案件,不应启用公诉程序,对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认定秦志晖虚假信息被转发500次以上系情节严重,诽谤多人,认定为诽谤罪且诽谤对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启动公诉程序。这使秦志晖成为去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
辩护人认为对杨澜、张海迪的诽谤信息不是秦火火发布,且谣言在网上已经形成,但法院认为,秦志晖在杨、张辟谣后再次发布相关信息,不采纳辩护意见。
寻衅滋事罪中,秦志晖利用热点事件自我炒作,用微博编造散布称"铁道部对动车事故外籍乘客天价赔偿"的虚假信息。法院认定,根据新浪书证证明涉案微博帐户的确由秦志晖发布,这与秦志晖供述相互印证,予以认定。且认定秦志晖首发相关微博。
关于辩护人认为秦志晖不知其系虚假信息而发布的意见,法院查明网上虚假信息无中生有或秦志晖在辟谣情况下仍散布,对真实性没有尽到审核义务还捏造编造散布,法院予以认定,未采纳辩护人意见。
关于辩护人称动车事故虚假信息不构成社会秩序混乱,对此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动车事故系特大灾难,秦志晖行为造成社会空间混乱,认定其行为足以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综上,法院认定秦志晖行为构成诽谤罪及寻衅滋事罪,未采纳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秦志晖上述行为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法院依法从轻处罚,采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秦火火没有上诉应该是对判决结果满意,从判决上看,法院还是对辩护意见充分尊重的。
■ 背景
“秦火火”的“谣微博”
●2011年8月20日 秦志晖使用“中国秦火火”称,原铁道部已向动车事故中意大利遇难者协议赔偿三千万欧元(折合人民币接近两亿)。
●2013年2月24日 秦志晖使用“东土秦火火”称,罗援身为少将,其大哥在德国一著名公司任高管。
●秦志晖使用“炎黄秦火火”,暗指张海迪的妹妹更改姓名、国籍,通过某公司高管身份承接残联工程项目。
●秦志晖使用“川中秦火火”,称杨澜从股市骗钱诈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