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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 “反其道而行之”的幕后策划人?

2024-08-23 10:13:47 来源: 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作者: 法律专家
摘要:──关于对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一宗宅基地房屋实施行政行为的调查报告之一 编者按:“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老百姓过上更加幸

──关于对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一宗宅基地房屋实施行政行为的调查报告之一

 

编者按:“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老百姓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然而,8月15日,发生在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的一宗对宅基地房屋实施行政行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却“反其道而行之”,不是支持人民群众住上漂亮的房子,而是看到人民群众做了漂亮的房子却心里难过,千方百计想拆毁,属于越权违法行为和乱作为,当然是滥用职权。中央三令五申禁止行政机关乱作为,并且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其中一项就是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问题。

这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越权违法后,因为没有调查事实从而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身就是违法的,不仅败坏了安庆经开区政治生态环境和招商引资环境,而且严重违反了习近平总书记 “让人民群众幸福是 ‘国之大者’” “民生为大”的指示精神,实质就是摧毁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那么,究竟谁是 “反其道而行之”的幕后策划人?

这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本身就是违法的

2024年8月15日,安徽省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作出安开国土执责改(2024)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属于越权违法行政和乱作为,因为没有调查事实从而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实体也违法,是彻头彻尾的违法,当然是构成滥用职权。

这家宅基地房屋主人分别于8月15日、16日、18日向相关监察委员会进行了书面实名控告。

一、根据 “谁审批谁负责”职能和行政管理基本原则,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无权对农村宅基地审批、认定和管理,其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属于越权违法行为,是典型的 “乱作为”。

这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本身就是违法的,其认定控告人“在未经批准、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在老峰镇新光村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其所指 “在老峰镇新光村非法占用土地”就是指宅基地,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就是指宅基地房屋。案涉房屋是经法院判决予以宅基地安置的房屋,后来进行了扩建,控告人持有扩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因此,该占用土地为合法的宅基地,该房屋为合法的宅基地房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法律保护。

控告人经两次咨询其直接负责人王凡,她说 “我根本不知道你还持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因此,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前,根本没有对涉案房屋进行调查。

经中国企业家联盟网融媒体法律专家团队调查,控告人持有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由老峰镇人民政府颁发,并非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颁发。

因此,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无权对农村宅基地审批、认定和管理;并且对照其职能,其没有对农村宅基地审批、认定和管理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由此可知,老峰镇人民政府为村民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具有法律授权,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没有法律授权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职能。根据 “谁审批谁负责”职能和行政管理基本原则,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没有职权认定宅基地是否非法或合法、宅基地房屋是否非法或合法,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属于越权违法行为,不仅认定事实错误,而且程序错误,是典型的 “乱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老峰镇新光村土地”属于新光村农民集体所有,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无权管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认定“在老峰镇新光村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进一步确定属于越权违法行为。

二、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建筑物占地面积,是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批准的是建筑物占地面积,而不是宅基地土地使用面积。

经中国企业家联盟网融媒体法律专家团队调查:

(一)、案涉宅基地房屋分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履行生效的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8行初1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给控告人建造了“宅基地安置”的房屋60.2平方米;第二个部分是后来进行扩建的房屋,控告人持有扩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第五条 “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中第(十四)款 “分类处理历史遗留的超占宅基地问题”另行专有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可以允许“一户多宅”。

(三)、2019年12月24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 皖08行初112号作出《行政判决书》, 判决宅基地安置房屋60.2平方米安置给控告人,并确认该60.2平方米系控告人父亲所有,由控告人继承,控告人本人无宅基地,因此,该60.2平方米房屋为 “历史遗留问题”,并被生效的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予以确认。

(四)、在充分了解控告人继承了父亲所有的60.2平方米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控告人本人无宅基地的情况下,以及研究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 皖08行初112号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后,2021年8月2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就控告人宅基地问题专门作出《关于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问题的答复》,认定 “鉴于吴某某(编者注,为保护个人信息,隐去姓名)是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不超过160平方米的宅基地”,具有法律效力。

(五)、控告人扩建房屋《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批准建筑物占地面积是88.63平方米,没有达到160平方米,还有71.37平方米可以建造附属设施,比如说建造“门头”和厕所。建造附属设施无须另行审批。

(六)、根据“历史遗留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的法律规定,吴某某父亲所有的60.2平方米房屋是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吴某某可以继承房屋,并可允许吴某某“一户多宅”,即60.2+160=220.2平方米,属于法定面积,为法律所保护。

实际情况是,吴某某宅基地房屋占地面积根本没有达到220.2平方米,还有71.37平方米可以建造附属设施,吴某某建造了一个 “门头”,大约占地10平方米左右,是房子的附属设施,属于占用宅基地土地使用面积,当然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建造附属设施无须另行审批。

为此,为了说明在农村生活中宅基地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建筑物占地面积属于法律保护范围,2021年7月2日,国务院第三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以国务院令第743号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十六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履行生效的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8行初1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给控告人建造了“宅基地安置”的房屋,当然为合法房屋,包括建造的 “门头”不含在60.2平方米之内,也就是说宅基地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建筑物占地面积,并且通过了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验收。同时表明,建造宅基地房屋是自带“门头”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建筑物占地面积,是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并在实践中被赋予了法律的保障。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标明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实质是颠倒黑白、玩弄职权、超越职权、游戏法律,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于不顾,“反其道而行之”的典型违法文书,必须予以查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标明“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新建的房屋,控告人持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依法而建成。现在,房屋建成后,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却又“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纯是玩弄职权、超越职权,游戏法律。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控告人依法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明显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条规定是指在“非法占用土地”的前提下且只有获得法律授权的机关才能适用,该涉案宅基地房屋并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而是持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且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也不是获得对宅基地处罚的法律授权机关,因而 “两个条件”都不具有,不适用该条规定。

但是,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一边使用该条规定却又一边违反该条规定,如果认定是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责令限期期限为 “15日内”,因为该条明确规定“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为限期“7日内”,剥夺了控告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明显程序违法。

综上,加盖“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 ”公章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上的王凡、刘飞龙及其负责人颠倒黑白,玩弄职权,超越职权,游戏法律,“反其道而行之”,不是支持人民群众住上漂亮的房子,而是看到人民群众做了漂亮的房子却心里难过,千方百计想拆毁,属于越权违法行为和乱作为。中央三令五申禁止行政机关乱作为,并且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其中一项就是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问题。

综上事实,这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越权违法后,因为没有调查事实从而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身就是违法的,不仅败坏了安庆经开区政治生态环境和招商引资环境,而且严重违反了习近平总书记 “让人民群众幸福是 ‘国之大者’” “民生为大”的指示精神,实质就是摧毁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那么,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为什么把合法占用的宅基地变成 “非法占用”?为什么把合法占用的宅基地建成的房屋变为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为什么颠倒黑白、玩弄职权、超越职权而作出严重违法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究竟谁是 “反其道而行之”的幕后策划人?

据悉,相关监察委员会已受理控告人书面控告书,相信真相不久将大白于天下,王凡、刘飞龙及其负责人将会受到怎样的追责和行政处罚监察委员会将如何整治干部乱作为的违纪违法行为?

欢迎继续关注下篇调查报告(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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