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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批准的房屋大门前做个门头是否属于“违章搭建”?

2024-07-30 11:19:48 来源: 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作者: 法律专家
摘要:── 关于老峰镇城管中队对一起民房大门 “门头”强拆的调查报告之一 编者按:老百姓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大门前做个 “门头”是改善住房环境的一

── 关于老峰镇城管中队对一起民房大门 “门头”强拆的调查报告之一

 

编者按:老百姓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大门前做个 “门头”是改善住房环境的一种方式,也是几百年来中国传统习惯的约定俗成,并不是一件小事,更不是 “违章搭建”,体现的是一个地区的发展水平和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是否是以增进人民福祉为落脚点和出发点,是国之大者。

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安徽省安庆市老峰镇人民政府却认定老百姓做门头是 “违章搭建”,并两次予以违法强拆,这不仅是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而且更是与三中全会精神背道而驰,是乱作为不善为的表现。

我们希望老峰镇人民政府认真学习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环境、增进人民福祉为落脚点和出发点,筑牢法治根基,履行 “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政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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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5日,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老峰镇城管中队一行6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擅自强制拆除了新光村一民房大门门头模板照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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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5日,强拆照片2,人员可以通过视频和照片予以辨认

老百姓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大门前做个 “门头”是否属于“违章搭建”?

中国企业家联盟网融媒体法律专家团队认为,老百姓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大门前做个 “门头”是改善住房环境的一种方式,也是几百年来中国传统习惯的约定俗成,不是 “违章搭建”,也无需另行审批,因为建房已获批准,门头是房子的附属物,是房子的 “附属设施”。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 号)》明确指出,“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因此, 建造“门头”不是 “违章搭建”,而是属于房子的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然而,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老峰镇人民政府却认为是“违章搭建”,这种错误认定不仅不符合中国传统习惯的约定俗成,而且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强拆大门门头应依法确为违法

2024年7月15日,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老峰镇城管中队一行6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擅自强制拆除了新光村一民房大门门头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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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7月28日,老峰镇城管中队出示了加盖“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公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大门门头为 “违章搭建”,要求 “于2024年7月31日前改正”。

然而,7月28日同一天下午,该城管中队队长潮朋却又率领4名城管人员强行侵入民宅,指挥4名城管人员强制拆除了该民房大门门头钢筋。

也就是说,就同一个大门门头,老峰镇城管中队进行了两次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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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朋工作证从第3年开始没有年检,对该工作证的有效性存在质疑

那么,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进行强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边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一边却同时强制拆除,是否属于违法强拆?在强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实施侵入住宅的行为?是否涉及滥用职权,以及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中国企业家联盟网融媒体法律专家团队认为,强拆大门门头应依法确认为违法。

确认违法有什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首先,经调查,该民宅是由安庆市经开区委托老峰镇人民政府代为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予以 “宅基地安置”的房屋,由老峰镇人民政府出资建造,后来进行了扩建,业主持有《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为合法房屋,针对此事实,各方无异议。

老峰镇人民政府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所指的“违章搭建”就是指 “大门门头”,其实已经包含在《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中。

根据老峰镇人民政府出资建造的该房屋证据得知, “门头”就包含在“宅基地安置”的房屋中,人民法院判决“宅基地安置”房屋,并没有把房屋与“门头”分开,而是一个整体,老峰镇人民政府在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书出资建造该房屋时就建造了 “门头”,并且通过了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验收。也就是说,建造宅基地房屋是自带“门头”的,并被赋予了法律的保障。

其次,“门头”属于房子的附属设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保护。

因此,老峰镇人民政府强拆老百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大门门头应依法确认为违法,既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验收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老峰镇人民政府应该深刻作出检讨,并应接受相关机关处罚,同时应该向受害人予以赔偿损失。

应首先追究违法强拆带头人潮朋的法律责任

根据7月15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证明,老峰镇城管中队一行6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擅自强制拆除了该民房大门门头模板。

这6人分别叫什么名字,可以根据视频和照片予以辨认。同时,业主拨打了110,公安机关也备有出警记录,可以随时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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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峰镇城管中队队长潮朋率领4名城管人员强行破网侵入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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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强拆现场

根据7月28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证明,老峰镇城管中队队长潮朋率领4名城管人员强行侵入民宅,指挥4名城管人员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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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大锤

中国企业家联盟网融媒体法律专家团队认为:

首先,案涉房屋建设依法取得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且已建造完毕,成为历史问题,建设规划许可证当然包括了附属物 “门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因而已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老峰镇人民政府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能代表安庆市经开区规划局,更不能代表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属于越权违法行为;而且老峰镇人民政府是正科级行政机构,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不能代表安庆市经开区,其《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仅适用法律错误,而且越权违法,潮朋率领4名城管人员强拆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第三、退一步,假定该构筑物违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违法建设处理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首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其次,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再次,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因政府的责成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最后,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应当在复议及诉讼终结且强制拆除决定法律文书生效后,才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潮朋无权代表老峰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决定,无权在没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情况下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更无权一边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一边却同时强制拆除,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已涉嫌滥用职权、非法入侵住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潮朋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后决定处理意见。

因此,老百姓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大门前做个 “门头”是改善住房环境的一种方式,也是几百年来中国传统习惯的约定俗成,并不是一件小事,更不是 “违章搭建”,体现的是一个地区的发展水平和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是否是以增进人民福祉为落脚点和出发点,是国之大者。

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安徽省安庆市老峰镇人民政府却认定老百姓做门头是 “违章搭建”,并两次予以违法强拆,这不仅是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而且更是与三中全会精神背道而驰,是乱作为不善为的表现(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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